劉漢劉維涉黑案公審
公訴人在法庭辯論

公訴人訊問曠曉燕等3人案的被告人
庭審現場,成箱的舉證材料放置在公訴席旁
  湖北日報訊 本報報道組
  經過17天的法庭審理,4月19日,劉漢、劉維等3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以下簡稱“1·10”專案)的法庭審理活動全部結束。
  17天的背後,是檢察機關一年多來的忠誠履職和勇於擔當:1000餘條補充偵查意見、1300餘冊案卷材料、360多個日日夜夜,刷新涉黑案件辦理新紀錄;36名被告,49名辯護人,27名公訴人,分7案起訴,在5地同時開庭,開創涉黑案件出庭支持公訴新模式;修改起訴書46稿,製作400餘萬字閱卷筆錄、2850餘頁庭審預案,涉案犯罪事實均得到有力指控,絕大多數被告人當庭認罪、部分認罪或悔罪,譜寫出涉黑案件公訴工作新篇章。
  這是一場攻堅戰,案件的辦理創造了咸寧檢察機關乃至整個湖北省檢察機關多項紀錄:投入的人力物力最大,參與的公訴人員最多,同時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最多,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最多,在庭上出示的證據量最大,出庭支持公訴的時間最長。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嚴把案件“入口關”
  以被告人劉漢等為首的涉黑集團,盤踞四川廣漢、綿陽、什邡等地長達二十年,長期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成員多達30餘人、涉案總人數百餘人,是近年來查處的特大涉黑犯罪組織。該組織規模之大、影響之廣、危害之深、後果之嚴重,均屬罕見。
  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將該案辦成經得起法律考驗和歷史檢驗的鐵案,彰顯黨中央依法治國、打黑除惡的決心,既是黨和人民對檢察機關的重托,也是檢察機關神聖使命所在。
  正因為如此,2013年4月中旬,在公安機關受命偵辦該案之初,咸寧市檢察機關就派出3名檢察官依法介入,引導偵查,幫助公安機關進一步理清偵查脈絡,把握偵查方向,明晰取證規範,夯實證據基礎。
  隨著案件偵查的深入,2013年4月29日,咸寧市檢察院“1·10”專案工作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下設7個公訴組,以及業務指導組、後勤保障組等多個工作組,統籌協調、綜合保障專案工作。
  非常之案須有非常之為。公訴組組建過程中,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迅速啟動,打破院與院之間界限,在咸寧檢察機關集中兩級院22名優秀公訴人的基礎上,從全省檢察機關借調5名優秀檢察員,依法任命法律職務,共同組成了27人的公訴人團隊,實行上下一體、橫向一盤棋的作戰模式。這個團隊中,聚集了劉漢等10名被告人案的公訴人、咸寧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陳利、副處長王瓊、助理檢察員焦俊峰,劉維等10名被告人案的公訴人、咸寧市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處處長李映雪,以及來自各地的全省優秀公訴人王志雲、徐瑛、周軍、章子寅、方玉等,舉全省之力對該案進行重陣攻堅。
  要認定一個組織是否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須同時具備刑法規定的四個特征,即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每一個特征都需要大量證據予以支撐。
  由於以劉漢、劉維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作案持續時間長、作案範圍廣、涉案人數眾多,在1000多捲案件材料中,要理清其證據脈絡,任務十分繁重。
  檢察官在審查中對該組織“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沖,出了事公司會負責”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對劉漢、劉維在該組織中的組織者、領導者地位和該組織的層級結構等進行了認真細緻的梳理。在此基礎上,通過參加公安機關“1·10”專案偵查組案情研討會、提出口頭或書面建議等方式,引導偵查人員進一步明確方向,加強證據收集及固定工作,並輾轉四川、北京、廣東等地辦案一線審查偵查證據,還先後5次進京、2次赴川,審閱全案犯罪嫌疑人筆錄2000餘萬字,提出補充偵查意見1000餘條,協助公安機關補強了劉漢、劉維等3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的主要證據。
  在與公安機關的協調配合和監督制約中,各公訴組通過依法審查,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檢察建議890餘份,夯實了案件公訴工作的基礎。 
  日以繼夜,精細審查,

  嚴把案件“出口關”
  2013年11月25日,“1.10”專案移送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莊嚴肅穆的檢察院大樓從此不分白天黑夜,辦公室里通宵達旦活躍著檢察官們的身影。
  為了從浩如煙海的案卷材料中捋清每一筆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對辦案力量進行再度充實,為7個辦案組分別配備了書記員、技術員,對這44名辦案人員集中食宿、封閉式管理,開啟了長達150餘個晝夜的“白加黑、五加二”超常規辦案模式。“這是我從事公訴工作25年來,見過的案卷數量最多的一個案件。”看著堆滿一屋子的卷宗材料,主訴劉漢等10人案的公訴人陳利感慨。
  案情就是命令,時間就是戰機。該案依法應當在45天內審查結案,公訴組自加壓力,要求在一個月時間里依法高標準地完成所有任務,以騰出時間“回頭看”。
  這是一個與時間賽跑且勞心勞力的過程:審閱案卷、製作閱卷筆錄、完成案件審查報告、提訊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意見、製作起訴書……在這一個月的時間里,每一項工作都“倒計時”,按照倒排時間表的規定節點,遵循對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嚴格把關的要求,有條不紊地順利推進著。
  劉漢、劉維等36人特大涉黑犯罪集團一案特點明顯:一是時間跨度長達20年;二是涉案人員眾多,涉黑核心人員36人,關聯案件已經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100餘人;三是涉案地域廣,有四川、北京、雲南、甚至境外;四是犯罪起數多、涉案罪名多,僅劉漢涉及的就有15個罪名;五是後果非常嚴重,檢察機關認定的15個罪名裡面,已經造成9人死亡。
  如何有效指控劉漢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如何釐清劉漢等36名被告人在涉黑犯罪中的地位與作用,如何明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具體個案之間的關係……都大量涉及法律適用。
  為此,公訴組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專家指導下,結合案情實際,深入研究了當前在司法工作中、在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中涉及有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犯罪新的修改內容,先後形成了《關於犯罪嫌疑人劉漢涉嫌犯罪事實、證據審查及法律適用問題的分析報告》、《關於被告人劉漢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的意見》等100餘份分析報告和材料,確保了案件辦理中重大問題和關鍵節點把握的準確性,既引領了偵查工作,又提高了指控效果。
  審查起訴工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證據為依托。公訴組倡導“細節決定成敗”的精神,要求熟悉案情不留死角,把握證據杜絕疏漏,同時,對關鍵證據進行調查、覆核,排除合理懷疑。期間,共製作閱卷筆錄2936份近400餘萬字,提審犯罪嫌疑人186人次,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據劉漢等10名被告人案公訴人王瓊介紹,在檢察機關指控劉漢的15個罪名中,僅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一個罪名,公訴人就審查了300餘冊案卷材料,製作出長達500多頁的審查報告。
  陳利告訴記者,在審查唐先兵故意殺害熊偉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唐先兵供述作案凶器已丟棄,但在屍體檢驗過程中卻發現了另一把刀。如不及時核實這把刀的來源,就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為保障犯罪嫌疑人權益,查明案件事實,公訴人及時建議公安機關對屍檢發現的刀具來源進行調查,經詢問10多名證人,瞭解到被害人熊偉有隨身帶刀的嗜好,公訴人進一步找到熊偉的姐姐進行核實,瞭解到熊偉平常攜帶的刀具與屍檢發現的刀具相似,遂與公安偵查人員組織對該刀具進行辨認,經辨認,熊偉的姐姐確認該刀具系熊偉隨身攜帶刀具,加之眾多證據形成的鏈條,從而徹底排除了合理懷疑,鎖定了該案的直接凶手唐先兵。
  1999年2月,劉漢指使、授意孫某某安排孫華君、繆軍、唐先兵等人槍殺王永成後,劉漢即安排孫華君等人到深圳市佳寧娜廣場小區躲藏。期間,孫某某經請示劉漢,先後從漢龍集團的資產中給予孫華君人民幣30餘萬元、凱迪拉克轎車一輛、奧迪A8轎車一輛;給予繆軍人民幣60餘萬元;先後為唐先兵、劉崗、繆軍發放工資直至案發。訊問中,劉漢對此予以否認。公訴人經覆核、調查,通過在深圳負責幫劉漢管理佳寧娜廣場公寓的證人範榮彰的證言,證明瞭範只聽劉漢指揮,為作案凶手提供窩藏地點;通過找漢龍集團訴訟代表人張克宇覆核,證明孫某某所述的10萬元以上支出需要劉漢簽字的事實,從而證明瞭劉漢與王永成案的聯繫,戳穿其謊言。
  細節管理,還體現在該案起訴書的製作中。起訴書是指控犯罪的檄文,庭審活動主要圍繞起訴書確定的指控範圍展開,可以說,起訴書製作質量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出庭公訴效果。3月31日,劉漢、劉維等3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案件開庭後,7份案件起訴書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
  “言簡意賅,指控有力。”一位參與旁聽的法律專業人士對起訴書作出如此點評。他也許不知道,128頁76000餘字的起訴書,先後修改了46稿。
  2月19日,案件提起公訴前夜,辦案人員通宵審核和印製起訴書,接近20日凌晨時,發現某案起訴書中有一個錯別字,雖然離提起公訴只有幾個小時,大家果斷決定重新印製。
  “每核校一次至少要2個小時,連標點符號都不能有任何差錯,這不僅僅是一種工作態度上的嚴謹,更是出於一種對法律的信仰、對公正的堅持。”公訴人李映雪這樣告訴記者。
  這樣的信仰和堅持熔鑄在每一名公訴人心中。
  主訴陳力銘案的公訴人佘娟,是咸安區人民檢察院主辦檢察官,在辦理專案期間被查出身患甲狀腺癌,然而,為了完成辦案任務,她卻一直沒有讓任何人知道這個消息,直到100餘天后陳力銘案庭審結束,才趕赴武漢治療,4月17日在醫院接受手術。
  主訴桓立柱案的公訴人黃美霞的母親得了癌症,孩子讀初中,自進入“1·10”專案以來,黃美霞從未向組織請過一天假,家裡全靠丈夫一人操勞。
  在此案提起公訴前夕,劉漢等10名被告人案的公訴人陳利血壓高達160,頭一天晚上打了一晚上的弔針,第二天就回到專案組上班。她公公去世了,也沒能回去奔喪。
  來自黃石市檢察院的公訴人周軍,在公訴組期間其70多歲的老母親腿部摔傷,無暇照看;來自武漢市硚口區檢察院的公訴人徐瑛,加入公訴組時剛剛做過手術;來自蘄春縣檢察院的公訴人方玉在案件提起公訴後做了手術;來自黃梅縣檢察院的公訴人章子寅自進專案組後,短短幾個月,瘦了10餘斤,因整天都在談案子,在專案組得到個綽號叫“焦慮哥”……
  在公訴組裡,這樣的事情太多太多。
  夜以繼日的案頭工作,讓公訴人員的視力普遍下降,頻繁的加班和熬夜,也透支著每一位公訴人的健康。但讓他們欣慰的是,經過幾個月的緊張工作和認真審查,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於2月20日依法對劉漢、劉維等3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案件分七案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指控有據,辯論有力,

  全面鎖定被告人犯罪事實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庭審預案的製作、完善工作就沒有停止過。“在控辯式的庭審模式中,庭審活動就好比進行一場足球賽,合議庭是裁判,公訴人和辯護人是運動員,因此,庭審活動主要靠公訴人的訊問、舉證活動來推動。”熟悉庭審的人們常這樣比喻。
  為確保出庭工作萬無一失,檢察機關44名辦案人員在上級檢察機關的指導下,集思廣益,精心組織,從每一個細節入手,周密預測庭審焦點,全力投入庭審預案起草完善工作。
  開庭審理前,公訴人按照訊問、舉證、質證、辯護觀點預測及答辯等四個模塊規範庭審預案,共製作庭審預案7個,內容達2850餘頁,僅劉漢、劉維兩案庭審預案就達17萬字;整理涉黑案程序或質證方面的共性問題49個,分析歸納涉黑案辯護觀點及答辯意見110餘條,先後調整庭審預案18次。
  4月1日,咸安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被告人劉學軍、劉忠偉、呂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一案的庭審中,出現了這樣一幕:當公訴人董慧艷當庭出示被告人劉學軍2001年至2002年泛黃的工作筆記本,並說明該筆記本詳細記載了被害人周政被殺案、開設賭場等刑事案件的嫌疑對象直接指向劉維,且已經初步梳理出劉漢、劉維、孫某某、曾建軍、陳力銘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層級結構和涉黑案件線索時,被告人劉學軍的手一直在發抖。公訴人當庭指出:劉學軍如果沒有被該涉黑組織腐蝕拉攏,確實是一名優秀的刑事偵查專家,可惜劉學軍一步步走向犯罪,成為了該組織的包庇、縱容者。這一有力指控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只有庭前對案情爛熟於心,才能在庭上從容應對。”27名公訴人把全面、準確預測律師的辯護意見及質證意見作為保證案件指控效果的重頭戲。
  王永成被殺害案,證據證明是劉漢直接指使、授意的一起故意殺人案。在緊扣事實、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公訴人從關鍵證人的身份問題、證言及供述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等方面預測了被告人、辯護人的質證觀點,形成9條質證意見,既有力指控了犯罪,又推動了庭審順利進行,贏得了庭審主動權。
  法庭辯論是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的關鍵階段。公訴人焦俊峰圍繞本案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定性處理,宣讀了長達23000餘字的公訴意見書,鮮明亮出了公訴人的立場,即當庭出示證據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足以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疑不能成立。
  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稱殺害王永成並非劉漢指使、授意,其他個案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關係等觀點,公訴人從事實、證據和法律的正確適用入手,條分縷析,進行有力的反駁。
  如針對部分辯護人一直在追問被告人以及另案被告人,是否知道參加了一個組織,是否知道自己是在組織中工作,是否與組織中的其他成員相互認識,並以此為由提出黑社會組織不能成立的意見。公訴人一針見血地指出其錯誤之處有兩點:一是錯誤地將主觀判斷與法律判斷相混同,二是錯誤地將選擇性特征與法定特征相混同。直指劉漢“大惡若善、大黑若白”的本質,進而一針見血地強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征是‘黑’,這個‘黑’本身就是地下社會,與主流社會對抗的意思,也不會有主流社會認可的組織形式。因此,問黑社會組織成員何時加入,參加了一個什麼組織,屬於‘黑白’不分。”
  在剖析該案的警示教育意義中,公訴人指出:“本案中的許多被告人,或是優秀的退伍軍人、或是武校的學生、或是安分守己的年輕人,在他們抱著對生活的希望、對未來的憧憬進入漢龍集團時,只是為了一份理想的職業。但是,在被告人劉漢等人的熏陶、利誘、命令下,開始逐步走上從違法到犯罪的道路,尤其是在每次違法犯罪都能被劉漢等人採用種種手段“化險為夷”後,讓他們開始有恃無恐,甚至實施了罪行更為嚴重的暴力犯罪。”公訴人進一步指出:“在被告人繆軍、唐先兵、劉崗等人鋌而走險,為了劉漢的面子、財富而持槍殺人時;在他們長年累月東躲西藏,不能與家人相見時,被告人劉漢卻在政商兩界左右逢源,個人資產迅速膨脹,榮譽光環不斷增加。但是,到了今天,在各被告人依法接受審判的時候,在要查清誰將為此承擔主要責任的時候,被告人劉漢卻推脫得一干二凈。”聽到這裡,被告人繆軍等人的眼圈發紅,在自我辯護中,被告人孫華君、繆軍、仇德峰、肖永紅等更是當庭表示認罪或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指控效果。
  從庭審活動看,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觀點,沒有超出公訴人員的預測範圍。
  規範執法,文明辦案,

  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權利
  在專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全面落實“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統一”的要求,堅持把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放在重要位置。
  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發現多名被告人由於經濟困難等各種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遂及時與法院和司法部門溝通,通過法律援助依法為被告人分別指定了8名辯護律師,被告人王雷在最後陳述階段當庭對此表示感謝。
  咸寧市檢察機關高度重視保障刑辯律師在檢察環節的各項訴訟權利,自專案移送審查起訴以來,咸寧檢察機關通過開闢律師接待綠色通道,專門製作審查起訴階段接待律師工作預案,安排專門律師接待室、閱卷室,專人負責律師接待,投入100餘萬元專門經費購買高速複印機等設備,將所有案卷製作成電子卷宗,方便律師閱卷;對律師預約實行排期,確保接待有序;主動聽取律師及訴訟代理人意見,製作成筆錄附捲,對於面見聽取有困難的,通過電話溝通瞭解情況,確保全面、充分聽取意見,充分保障律師會見、閱卷等各項訴訟權利。
  據不完全統計,在專案辦理期間,咸寧檢察機關共接待律師200餘次,提供案件電子卷宗近500G。劉漢的辯護律師宣東,在提起公訴前兩個月就依法複印了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
  在第一次庭前會議期間,劉漢的辯護人要求檢察機關提供舉證清單,檢察機關予以全部提供,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合法要求,亦盡最大努力予以滿足。
  有罪證據需要鞏固補強,罪輕證據也要收集認定。在審查劉維、桓立柱等人犯罪事實過程中,辦案人員發現被告人可能存在立功、自首情節而未能隨案移送相關證據,遂依法敦促公安機關進行查證並提供相應材料,充分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
  此案的成功公訴,展示出檢察官們忠於職守、克難攻堅、擅打硬仗的精神風貌,彰顯了他們對法律的忠誠,對正義的追求,對事業的奉獻,譜寫出了公平正義的新篇章。
  (本版攝影:本報報道組)
 
(編輯: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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